「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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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0.0 前言 对建筑师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建筑规范,是每个建筑师(包括方案设计师)首先必须掌握和遵守的法规文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但众所周知,规范原文的防火设计逻辑、组织结构和文本语言,并不很方便在日常建筑设计中,按建筑师的设计逻辑和设计流程进行使用,对于设计图纸的校对审核时也有不便之处。因此,我们根据自己在建筑设计工作中的经验,对规范的内在设计逻辑进行整理、提炼和重组,以速查汇总表格的形式,尽可能系统明晰的表达。这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辅助建筑师进行防火设计,也有利于初学者对规范的理解掌握,提升学习规范的效率。因为是初次进行此类工作,能力有限,难免会有错漏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们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此外,规范中还有一些存在歧义和不易理解的局部,还需要在未来的版本中予以汇总并向有关专家请教解决。十多年前,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就在工作导师范亚树先生的指导下开始学习防火规范,并产生了整理规范的想法。从今年开始,一方面为了提升公司设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作为整个天造地设联盟进行设计培训的基本教材,我们正式开始了防火规范的整理工作。经过公司诸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完成了第一版的规范汇总表,在此对多年来帮助过我们的前辈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本次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速查汇总表》已经分作五期,发表在我们天造地设联盟公众号。整合版也会近期在公号提供下载。以后我们还会不定期更新迭代本汇总表,并逐步开展其他规范整理、培训教程等专业工作,并在此分享给同行和全社会,希望能和众多同行们一起,为行业和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让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和美好。本汇总表的制作人员:总负责:袁牧。总图:潘漾。大平面:杨硕。小平面:潘静。特殊类型:张雨川,范牧易,孙祯华。构造:杨金戈,余东亚。附录:费璇。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逻辑虽然规范原文并未系统解释整个防火设计的基本思路,但从条文和说明的字里行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 防止蔓延:防火设计的最基本方法,是分隔原则,避免火灾的无限蔓延,将火灾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因此在最宏观层面,就是将建筑物分离布置,避免火灾蔓延到其他建筑,这主要通过防火间距来实现,并且极大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基本面貌。在建筑物内部,同样依靠这一方法,也就是防火分区的有关规定,通过防火分隔构件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面积不大的区域,当一个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至于蔓延到其他分区,避免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不同楼层间则默认自然分为不同分区,由于火焰天然容易上升,垂直方向的分隔更是重中之重。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规范并不考虑多个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小概率事件。在构造层面上,同样重点防控火焰容易蔓延的部分,如垂直空间、缝隙、外立面保温层和设备管线等。在建筑设计中,首先要在总图和平面上注意间距和分区的划分,同时在构造层面注意构件的耐火性能和截断火焰蔓延的措施。同时因为火灾中有毒烟雾也是重要的伤害来源,因此对烟雾也同样采取类似的分区隔离原则。2 保障逃生:在控制火灾蔓延的基础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逃生的问题。因此,规范中大量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火场中人员的逃生。这主要体现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路线的安全、宽度和长度,不同等级安全区域的设置、防排烟设施、构件耐火时间等规定,以保障火场中人员能够安全、快速的逃离火灾区域。在设计中,主要是注意在进行建筑功能和水平垂直交通组织设计时,就要充分结合防火疏散逃生要求,避免后期修改造成困难。特别是在疏散交通上,规范默认的是双向疏散的原则,无论走廊还是房间,都立足于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方向选择,因而对交通组织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外防排烟设施对立面、屋面和机房管线影响很大,但很多规范不在本规范中,需要额外注意。3 便于施救:除了自行逃生之外,也需要为消防员进入火场救援提供设计支持,规范思路是将救援线路与逃生线路的多层次对接,将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消防电梯等消防构件与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安全空间连成一整个救援-逃生体系。在设计中需要安排好这些特殊场所和构件,形成顺畅的救援体系,以达到规范的具体规定。4 便于灭火:规范同时也针对组织灭火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是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消防栓等规定,便于自动系统和消防员进行灭火。在设计中涉及到总图、道路、平面等多个层次的规定,需要针对扑救场景和技术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5 特殊建筑类型: 此外,规范是偏重实践的,而非以理想的设计逻辑进行编写。因此针对实际存在的主要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娱乐观演老幼病、设备机房、地下室等,都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多是迁就具体建筑类型的实际惯常情况,而非通用规定,所以较为缺乏共同性。对此本表尽可能进行了汇总和归纳,但并不能完全条理化,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对照执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法律分析: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标准是哪一年的?

最新是2006年的啊!替你找来了,你看看吧! 标准编号:GB 50016-2006标准名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替代情况:GBJ 16-1987实施日期:2006-12-1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http://youa.baidu.com/item/23aa8de2f829ed1fe2806100
最新是2006年的啊!替你找来了,你看看吧! 标准编号:GB 50016-2006标准名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状态:现行替代情况:GBJ 16-1987实施日期:2006-12-1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http://youa.baidu.com/item/23aa8de2f829ed1fe28061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规是2006的,高规好像是200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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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最新版本是什么版本的

最新版本是GB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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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华 潘一平 苏丹 夏卫平 江刚 党杰 郭景 范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纯文字版,可以在线阅读,支持下载,好东西 大家共享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56160/1409683.shtml
GB 50016-2006 和GB50016-2014是建筑防火规范不同时期的两个版本。GB 50016-2006 是由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GB50016-2014是替代GB 50016-2006 的新版消防规范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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